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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如何规定?

2014/5/12 15:10:32      点击:

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。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%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,在税前列支。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“委托银行收款(无付款期)”结算方式按月扣缴。

被保险人按义务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,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北京市1998年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5%,自1999年1月起提高到6%,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,最终达到8%。

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,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
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以上的部分,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,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。

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,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总之,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;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。